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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诉赵定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赵定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975号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护城。组织机构代码:21478XXXX。法定代表人刘成彬,该队经理。委托代理人XX,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定乾,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幢*层。组织机构代码:73661XXXX。负责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契。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与被告赵定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遵义市南关护城汤家坝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