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汤子扬与淮北龙海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子扬,淮北龙海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子扬,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理人:汤水忠,工人。系汤子扬父亲。被执行人:淮北龙海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龙芝,该校校长。本院于2016年4月2日作出的(2016)皖0621执28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淮北龙海学校银行存款36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汤子扬与被执行人淮北龙海学校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龙海学校的银行存款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传伟审判员 王永成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