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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姜元山与冯万斌、佟明峰、高庆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山,冯万斌,佟明峰,高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65号原告:姜元山,男,汉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楠,女,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万斌,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林业局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明峰,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高庆国,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临江市。姜元山因冯万斌、佟明峰、高庆国在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误将其种植的返魂草喷洒农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1、被告冯万斌、佟明峰、高庆国共同赔偿原告姜元山各项经济损失及费用92000元;2、赔偿款给付完毕后,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姜元山放弃向三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也放弃向其他部门追究上述三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现三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原告姜元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元山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元山负担。审判长  赵艳红审判员  兰培勇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