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孟庆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孟庆荣,丁红娟,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楼宏轩,李红缨,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朱桂高,余春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226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大林、方学林,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机场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被告:孟庆荣。被告:丁红娟。被告: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孟庆美。被告:王跃忠。被告:孟庆美。被告: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义乌市国际商贸城E2-5560、5561号商位。经营者:楼宏轩。被告:楼宏轩。被告:李红缨。被告: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秋实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朱桂高。被告:朱桂高。被告:余春平。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孟庆荣、丁红娟、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楼宏轩、李红缨、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朱桂高、余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108109.93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止,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孟庆荣、丁红娟、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楼宏轩、李红缨、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朱桂高、余春平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大林到庭参加诉讼。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30日,被告王跃忠、孟庆美、楼宏轩、李红缨、朱桂高、余春平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均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627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20日,被告孟庆荣、丁红娟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627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467‰,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清,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时约定由被告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交付借款1000万元。被告自2014年12月21日开始欠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心语饰品商行、浙江凯琳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跃忠、孟庆美、楼宏轩、李红缨、朱桂高、余春平,被告孟庆荣、丁红娟在最高额6270万元及诉讼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48元,由被告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844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