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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连明达与被告郑子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明达,郑子贤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58号原告连明达,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子贤,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明达与被告郑子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明达以原告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连明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