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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644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马某某,女,汉族,河南新野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