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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舒成会、方新勤等与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运池,舒成会,方新勤,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5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闵运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成会,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新勤,女,汉族。原审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倪洪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曹正辉,男,汉族。上诉人闵运池因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诉原审被告商城县住建局、第三人曹正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新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闵运池的委托代理人刘鸿,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原审被告商城县住建局委托代理人李勇及原审第三人曹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第三人曹正辉翻建购买第三人闵运池所有的位于商城县城关南街半个店22号的旧房屋,因土地使用权人仍为闵运池,其持闵运池委托书以闵运池名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7月24日,被告商城县住建局根据(2014)1号商城县县城规划区危旧房屋翻建联席会议纪要,及闵运池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商国用(2015)第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及正立面图等申请材料,给闵运池颁发了建字第2015-1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及正立面图上,原告方新勤等均以相邻人的名义签字认可;曹正辉翻建的房屋靠南廊檐部分与方新勤房屋相距最窄处为22公分,舒成会的房屋在方新勤房屋南邻,方新勤与舒成会二人建房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新勤与舒成会二人认为商城县住建局给闵运池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曹正辉由此实施的建房行为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权,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商城县住建局给第三人闵运池颁发的建字第2015-1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即停工,恢复原貌。原审认为,原告舒成会、方新勤所居住的房屋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与第三人曹正辉翻建的房屋相邻属实,二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曹正辉翻建房屋行为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二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权,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之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被告提供的(2014)1号商城县县城规划区危旧房屋翻建联席会议纪要准许第三人曹正辉而不是第三人闵运池实施旧房翻建,该纪要不能作为被告给第三人闵运池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依据。2015年7月24日,被告商城县住建局在第三人闵运池未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的条件下即给其颁发了被诉的建字第2015-1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遂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第三人闵运池颁发的建字第2015-13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诉人闵运池上诉称: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无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是邻居关系且被上诉人所称近邻的房屋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其二人无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不具备原告资格;原审被告商城县住建局为上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辩称,其二人房屋与原审第三人曹正辉现建房屋紧邻,原审被告将本是曹正辉建房规划许可却办证给了上诉人闵运池,被诉的办证行为不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原审被告商城县住建局述称:因上诉人所建住宅系危房翻建,其审核上诉人办证申请及其所提供材料后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所居住的房屋均未经合法规划许可,本属违法建筑物,上诉人闵运池翻建房屋并不损害二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一审判决,驳回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曹正辉购买上诉人闵运池房屋后,因土地使用权人仍为闵运池,曹正辉持闵运池委托书以闵运池名义实施危房翻建行为并向原审被告商城县住建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提交了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城县行政审批中心予以公示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原审被告商城住建局依据商城县县城规划区危旧房翻建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4)1号对曹正辉危房翻建的规划要求,在审核上诉人提供材料后颁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虽然商城县县城规划区危旧房翻建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4)1号确定的建房主体为原审第三人曹正辉,与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体为上诉人闵运池,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但该办证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处房屋,对二被上诉人并不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上诉人房屋与涉案翻建房屋相邻,二被上诉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二被上诉人提出原审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其房屋通风、采光权,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起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舒成会、方新勤的诉讼请求。二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舒成会、方新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晓强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