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士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士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4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士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士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