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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展广灵与石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广灵,石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56号申请人展广灵。被执行人石书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展广灵申请执行石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第一次已履行711003元,现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第二次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应扣除已履行的711003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