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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015号原告孙某甲,1990年1月5日,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徐艳丽,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1987年9月20日,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