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015号原告孙某甲,1990年1月5日,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徐艳丽,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1987年9月20日,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庆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