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亮与朱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朱健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78号原告张亮,农民。被告朱健豪,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亮与被告朱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11日原告张亮作为出借人被告朱健豪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健豪给付所欠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健豪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亮借款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琦人民陪审员 杨颖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