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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亮与朱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朱健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78号原告张亮,农民。被告朱健豪,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亮与被告朱健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5月11日原告张亮作为出借人被告朱健豪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健豪给付所欠款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朱健豪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亮借款人民币1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琦人民陪审员  杨颖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