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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彦林与朱勤学、刘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彦林,刘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白彦林,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刘玉雄,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被执行人朱勤学,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18号民事判决书白彦林申请执行刘玉雄、朱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玉雄、朱勤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刘玉雄、朱勤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雄、朱勤学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雄所有的房屋一套。2015年1月20日本院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鉴定价格为¥617491.00。后经依法三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流拍价格为557300元,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白彦林自愿以第三次流拍价接收该房屋。另查,该房屋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分理处有房屋抵押贷款260776.43元。将被执行人刘玉雄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57300元扣除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村分理处抵押贷款260776.43元以296523.57元抵偿被执行人刘玉雄所欠申请人白彦林借款本金296523.5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