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阿迪力•阿尤甫诉李威、第三人新疆金帝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力·阿尤甫,李威,新疆金帝商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阿迪力·阿尤甫,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托合塔逊·艾拜,新疆卡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扎提·艾司开尔,住伊宁市。被告:李威,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秀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金帝商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丁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力·阿尤甫诉被告李威、第三人新疆金帝商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力·阿尤甫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阿迪力·阿尤甫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迪力·阿尤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阿迪力·阿尤甫负担。审 判 长 郭 伟人民陪审员 周 殿 伟人民陪审员 库尔班江·阿里马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