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阿珍与张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珍,张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王阿珍,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张述文,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王阿珍与被执行人张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624133.33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624133.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述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四查”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王阿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