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637-1号原告王福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李健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电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