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姜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姜朋明,王淑英,王增善,姜晓红,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946号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1896-5。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行长。被告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苏家店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姜朋明,经理。被告姜朋明。被告王淑英。被告王增善。被告姜晓红。被告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信用代码G70370686000458001。经营者王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姜朋明、王淑英、王增善、姜晓红、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增善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冻结被告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增善位于栖霞市苏家店政府大院东、北起第3户证号为栖房权证苏家店镇房字第××号房产及证号为栖国用(2002)第282913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告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1万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