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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939号原告:王建龙。被告:叶勇。原告王建龙与被告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王建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