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939号原告:王建龙。被告:叶勇。原告王建龙与被告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王建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