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仁俊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3民初27号原告刘仁俊。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池店乡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村委会主任。原告刘仁俊���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俊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仁俊诉称,1994年原告为被告垫资35837元,同年结算后,被告为原告打下一支欠条。2002年被告购买原告的水泥欠下原告3500元,两项欠款多年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9337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经过核实村委会确实欠原告刘仁俊款,欠款数目也对,我们同意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仁俊于1991年至1994年任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为村委会管理煤矿等事宜垫支费用35837元;2002年被告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修建学校使用原告刘仁俊价值3500元的水泥;被告顺道村民委员会就以上事实于1994年12月31日和2002年元月12日出具欠条两支,分别注明:“今欠到刘仁俊结算款叁万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今欠到刘仁俊手县二水泥厂水泥款叁仟伍佰元整”。以上款项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两支、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仁俊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因原告提交证据充分且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仁俊欠款人民币3933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392元,由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