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继媛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媛,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785号原告孙继媛,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茹,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媛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