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程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程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60号原告: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怀胜,该公司经理。被告:程伟,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程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伟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以500000元保险限额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稳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伟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