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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民初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康福龙与江承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龙,江承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民初第759号原告康福龙,男。委托代理人康海峰,原告康福龙之子。被告江承彩,男。原告康福龙诉被告江承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峰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福龙的委托代理人康海峰、被告江承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福龙诉称,2015年11月8日,被告江承彩驾驶赣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鄱阳县天鹅大道团林乡康家岭村路段时将原告康福龙撞伤,此次事故经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江承彩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康福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及时送往鄱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4天,共花医疗费36098.17元。被告江承彩已支付35200元。原告的伤情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八级,误工期120、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因未获得赔偿原告康福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江承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6322.17元。原告康福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以证明其主体资格;2、原告康福龙入、出院记录、医院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经过、住院天数及医疗费金额;3、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中的责任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情况及“三期”情况。5、鉴定费发票证明所支付费用。被告江承彩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已支付原告37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现生活困难无钱赔偿。并提供了原告方收条证明支付情况。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无异议,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被告江承彩驾驶赣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鄱阳县天鹅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晚18时35分途经鄱阳县天鹅大道团林乡康家岭村路段时将推行电动车的原告康福龙撞伤。此次事故经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江承彩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康福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及时送往鄱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4天,共花医疗费36098.17元。被告江承先后已支付原告35200元。2016年1月25日原告的伤情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八级,误工期120、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因未获得赔偿原告康福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江承彩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46322.17元。其中医疗费36098.17元、伤残赔偿金11139×20×30%=66384元、误工费120×150天=18000元、护理费117×60天=7020元、营养费90×30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4天=9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康福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获得赔偿,其合理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江承彩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余额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6098.17元、护理费7020元、鉴定费13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有理有据,予以支持。误工费标准过高,原告为农业户口,应以江西省2014年农、林、牧、渔平均收入为标准120×79=9480元。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应为10117×20×30%=60702元,精神抚慰金偏高,应为12000元。综上原告康福龙总损失为130020元。由被告江承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502元,余额部分承担20663元,合计121165元。被告康福龙已支付35200元,还应赔偿85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承彩赔偿原告康福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165元(含已支付的3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康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被告江承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峰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