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应宇与被执行人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廷卫、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悬峰、焦青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宇,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廷卫,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悬峰,焦青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宇,男。被执行人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廷卫,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王廷卫,男。被执行人南阳市凌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悬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周悬峰,男。被执行人焦青桂,女。申请执行人王应宇,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焦青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应宇的申请,本院依法将在诉讼保全中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金额扣划至本院账户,2016年4月13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