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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强与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344号原告罗强,男,生于1979年3月5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曾立平,男,生于1994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与被告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强负担。审判员  沈仁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