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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628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