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塔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娜,张有湖,张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塔娜,公务员。被执行人张有湖。被执行人张璋。塔娜申请张有湖、张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58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有湖及其妻子成桂花共有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南路太阳城1号楼6单元501室(房权证号:F0××49,建筑面积90.48平方米)住宅一套。二、被执行人张有湖及其妻子成桂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续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