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士德,柳金才,贺春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德,贺春荣,柳金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95号原告高士德,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单既才,律师。被告贺春荣,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柳金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德诉被告柳金才、贺春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士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