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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713号原告江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韦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