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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32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信银行62269841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