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于某、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巩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331号申请人于某,女,194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巩某,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巩某所驾驶的鲁Q×××××(临时)汽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巩某所驾驶的鲁Q×××××(临时)汽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