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查显荣与帅宽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134号原告查某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帅某某,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