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查显荣与帅宽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134号原告查某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帅某某,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