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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起诉人冯桂芝民事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84号起诉人:冯桂芝,女,汉族,1969年3月31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起诉人冯桂芝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起诉人冯桂芝与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无效;二、判令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起诉人冯桂芝购房款372400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起诉人支付利息;三、判令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冯桂芝提起的诉讼,涉及单位组织职工购买“团购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起诉人应向所在单位或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桂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