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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经销部诉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714号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住所地惠农区煤炭路(石嘴山市成达运输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吴伟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经营者,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石福娟,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规划路南、静宁街东,组织机构代码69432967-8。法定代表人冯金泽,系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东,系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诉被告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晓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