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鑫盛五金经营部、广州市金富五金交电灯饰 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鑫盛五金经营部,广州市金富五金交电灯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20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委托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义,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鑫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张芳,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薛德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巾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金富五金交电灯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萧杏安。委托代理人:周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雪,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鑫盛五金经营部、广州市金富五金交电灯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鑫盛五金经营部、广州市金富五金交电灯饰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宫晓凝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伟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