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素英申请执行刘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1953年11月22日出生,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刘永,1970年3月1日出生,女,汉族,山西省人。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与被执行人刘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7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