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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素英申请执行刘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1953年11月22日出生,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刘永,1970年3月1日出生,女,汉族,山西省人。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与被执行人刘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7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