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文会、崔俊勺与被执行人董占怀、张宏妮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董文会,男,汉族,住宁县九岘乡,农民。申请执行人崔俊勺,女,汉族,住宁县九岘乡,农民。系董文会之妻。被执行人董占怀,男,汉族,住宁县九岘乡,农民。被执行人张宏妮,女,汉族,住宁县九岘乡,农民。系董占怀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文会、崔俊勺与被执行人董占怀、张宏妮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填平在自家承包地所挖与董文会、崔俊勺房屋相邻的水渠,排除妨碍、疏通水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对其所挖水渠予以了填埋,排除了妨碍、疏通了水路。嗣后,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填埋机械作业费及执行申请费。申请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完毕。同时,就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事宜,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教育。本院认为,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