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法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戴启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戴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戴启坤,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军诉戴启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戴启坤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军租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130.59/日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及利息未能履行,其后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再行申请不受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