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20时30分许,在天津市红桥区某驴肉火烧店内,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孙××就餐后在饭店门口出门时因言语不和产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周××用拳击打被害人孙××面部,致其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被打伤后造成其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已与被害人孙××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宋××、张×、刘一×、刘二×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周××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