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勤丰裕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勤丰裕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金册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仲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闻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其他收入)2534528.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