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肖尚绿、刘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肖尚绿,刘桂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77号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桃源丽景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肖源楷,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尚绿1980年7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被告刘桂玲,1981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尚绿、刘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