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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永刚与孙建涛、成威及潘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刚,孙建涛,成威,潘虹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郑永刚。委托代理人高迪。被告孙建涛。委托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威。被告潘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刚诉被告孙建涛、成威及潘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刚系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