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永刚与孙建涛、成威及潘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刚,孙建涛,成威,潘虹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郑永刚。委托代理人高迪。被告孙建涛。委托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威。被告潘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刚诉被告孙建涛、成威及潘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刚系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