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博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十三段丁字沽街生产服务管理处内。法定代表人张云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B1区19-4-120。法定代表人石明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工程款人民币1570000元及违约金91060元,并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1901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