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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等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银华。被执行人卞永巧(系张银华之妻)。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吕安国审 判 员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