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万森与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森,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张万森,男,汉族,1949年4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宇,无固定职业。被告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住所地伊宁县喀赞其。负责人周明谷,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六团幸福路社区服务中心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王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万森与被告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赞其煤矿东井(简称喀赞其煤矿东井)、新疆南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岗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咏梅、王昱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2年4月15日,原告张万森向原农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第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师仲裁委)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自述2002年后曾在被告处从事过劳动,并据此提出要求确认工作年限并享受各项待遇等仲裁事项。2012年7月6日,四师仲裁委以该劳动争议应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四师仲裁委无管辖权为由,作出农四仲不[2012]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2002年原伊犁南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原伊犁州水泥厂资产后,该企业范围内属兵团生活区、工作区和管理区,四师仲裁委对此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原告张万森应向四师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四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或再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其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万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张万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晴审判员 王昱迪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飞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