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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恩芬与郝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芬,郝慢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24号原告:张恩芬,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127195103169123,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安台村*组**号。被告:郝慢慢,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恩芬与被告郝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