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恩芬与郝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芬,郝慢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24号原告:张恩芬,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12127195103169123,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安台村*组**号。被告:郝慢慢,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恩芬与被告郝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审判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