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池庚与邓文武、B&F&LGROUPLIMITED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池庚,邓文武,B&F&LGROUPLIMITE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445-1号申请执行人胡池庚。被执行人邓文武。被执行人B&F&LGROUPLIMITED(中文译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武。申请执行人胡池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文武、被执行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B&F&LGROUPLIMITED)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文武、被执行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B&F&LGROUPLIMITED)至今未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文武、被执行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B&F&LGROUPLIMITED)存款人民币90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云审判员 何祥猛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