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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德文与杜萍、X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文,杜萍,XXX,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郑德文,女,汉族。被执行人:杜萍,女,汉族。被执行人:X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宝,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郑德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萍、XXX、郭宝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