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弟坤与霍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弟坤,霍朝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229号原告李弟坤,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霍朝洪,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弟坤与被告霍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世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弟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弟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保全费520元,由李弟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