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方汉胜与黄有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汉胜,黄有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方汉胜。被告黄有星。原告方汉胜与被告黄有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汉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有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汉胜诉称: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施��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武警广西总队南宁市支队的建筑工地为被告提供装拆模板、砌砖钻孔、打凿地板等劳务,但当时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才于2013年12月16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39888元。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于2014年5月底付清。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398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8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1、《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劳务费39888元的事实;2、《租房协议合同书》、收据,证明原告的住所。被告黄有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有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认定具有证明力;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黄有星向原告方汉胜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其欠原告玉洞工程款39888元,定于2014年5月底还清,也可以分期还。并备注:所有玉洞武警市支队工日全部清完,以上面为准。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其所请。本院认为:从本案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看出,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工程装拆模板、搬砖、钻孔和打凿地板等,被告支付劳务款,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劳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报酬。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原告劳务款39888元,并承诺于2014年5月底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劳务款39888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拖欠的劳务款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3988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劳务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有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方汉胜支付劳务款39888元;二、被告黄有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方汉胜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3988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6个月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85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08元,由被告黄有星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晓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