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某,女,住阳泉市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某,男,住阳泉市矿区。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被上诉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怡东审 判 员 郝丽琴代理审判员 翟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