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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明绪与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绪,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明绪,居民。被告孟萍,居民。原告王明绪与被告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孟良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萍经本院以公告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绪诉称,2014年6月25日,董洪杰因开地笼厂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董洪杰于2014年10月份去世。被告孟萍系董洪杰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董洪杰与孟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孟萍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萍偿还王明绪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诉讼费用。被告孟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董洪杰向原告王明绪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董洪杰于2014年10月份因故死亡,被告孟萍系董洪杰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董洪杰与孟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后经王明绪多次索要,孟萍拒付至今,王明绪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应王明绪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孟萍在案外人张作继处的债权5万元及利息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明绪提供的借条、(2014)赣海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结婚申请书,以及原告王明绪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萍系董洪杰妻子,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孟萍与董洪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地笼厂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孟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王明绪要求孟萍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绪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孟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00元,均由被告孟萍承担,该费用原告王明绪已预交,由被告孟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明绪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邱孟良人民陪审员  姜先超人民陪审员  陈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